• 索  引  号:GSA001/2025-0004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市公开办
    • 发文字号:兰政发〔2025〕26号
  • 主 题 词:封山禁牧 区域 草原 禁牧 县区
  • 成文日期:2025-12-19
  • 发布日期:2025-12-19
  • 标   题: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19浏览次数: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号:[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全市国土绿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禁牧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继续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1〕43号)和《兰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一)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草)地;

(二)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南北两山绿化建设区;

(三)严重退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的草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二、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或者擅自移动禁牧区域的界桩、围栏、标牌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政府根据划定的封山禁牧区域发布明确四至界限、面积、期限和禁牧要求的封山禁牧令。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封禁管护制度和措施,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人畜活动频繁区域设立界桩、围栏和标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推广舍饲圈养。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日常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上报县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县区公安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自觉遵守禁牧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并监督禁牧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林业和草原局0931-8888884。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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