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GSA001/2026-0002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市公开办
    •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26〕33号
  • 主 题 词:项目 建设 林草工程项目 单位 资金
  • 成文日期:2026-06-18
  • 发布日期:2026-06-18
  • 标   题: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林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林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18浏览次数:来源:市公开办 字号:[ ]


 

 

 

 

兰政办发〔2026〕33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林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生态创新城管委会:

《兰州市林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26年6月18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8日


 

兰州市林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草工程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北”工程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5〕32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三北”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6〕141号)《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生规〔20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北”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三北”工程建设质量的意见》(甘政办发〔2026〕4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兰政办发〔2020〕132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24〕14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所有需公开招标的林草工程项目,包括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造林种草、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退化林草修复等项目。其他林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林草工程项目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部门协同、联防联治,权责明确、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林草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绩效考核制,纳入林长制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林草工程项目实行市级牵头协调、县(区)主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县(区)政府负责本县(区)林草工程项目建设,研究解决区域性重要问题,督促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调度中央和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完成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林草部门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牵头做好林草工程项目的申报入库、设计批复、市级复查等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强化协作机制,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林草工程项目实施。县(区)林草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县级自查、项目验收、抚育管护等工作。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各自申报成功的林草工程项目实施。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县(区)林草部门或有关单位依据规划、林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组织编制林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市林草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县(区)林草部门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建设内容和规模、地方性资金证明、用地用水等要件资料。

第八条  市级林草部门牵头的林草工程项目申报时,运用“1+5+X”项目推进机制,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务、项目评审等部门出具项目批复、资金平衡方案意见函、规划意见函、项目用水情况说明、评审报告等相关要件,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入库工作。

国家明确定额支持并由国家林草部门组织技术、经济审核通过的林草工程项目,市项目评审中心应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审,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市发展改革、水务等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切实加快项目申报立项速度。所缺项应当在事后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向相应部门报备。

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编制实施方案的,按财政部和国家林草局有关要求编制、审核、上报。

县(区)林草工程项目申报时,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文件。县(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入库工作。

第九条  市、县(区)林草工程项目根据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林草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

第十条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草原生态修复治理等项目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格实行落地上图管理。县(区)林草部门负责申报面积落地上图工作,市林草部门对项目名称、图斑、地类等上图内容开展市级审核,严禁项目上图地块出现重复。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及耕地保护相关专项规划中划定的适宜补充耕地空间、已经过评价确定的耕地后备资源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市林草部门牵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申报指南一致,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及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符合相关规定。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县(区)林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市、县(区)申报的林草工程项目,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中央预算内2000万元(含)以上的林草工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中央预算内2000万元以下的林草工程项目,由市林草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审批后及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财政项目录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内容、地点及金额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复。上级部门另有审批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林草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任务下达文件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具有林草调查规划设计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初步设计(作业设计),设计文本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生态保护修复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要求,并附具设计说明、图纸、投资概算等附件。

县(区)林草部门负责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初审工作,市林草部门应提前介入,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前提早部署培训,下沉一线指导开展设计文本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应与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规模一致,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追加政府投资资金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原则上应先进行审计,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市林草部门负责县(区)、相关单位中央预算内和中央、省市财政项目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的批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林草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招投标。为抢抓造林种草季节,林草工程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十日前发布招标计划。

对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已完成审批立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经国家林草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三北”等重点林草工程项目,允许在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先行组织招投标;对于分年度安排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可按整体项目编制作业设计,允许一次招标、分年度实施。项目合同签订后,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标段划分应以林班为基本单元,统筹考虑梁、峁等地形地貌,确保治理的连续性与整体性。各标段的具体划分面积,由县(区)根据现地地形地貌、施工条件、治理目标、林班规模及管理实际确定,并明确边界衔接与责任归属。

鼓励国有林场、本地专业合作社等通过投标等途径参与项目建设;依法合规引入产权人、合作社等多方参与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鼓励通过以工代赈方式推进“三北”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新造乔木林、灌木林等项目每5000亩,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草原修复治理等项目每10000亩应配备1名林业、草原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落实项目主体责任,开展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资金支付、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务、林草等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内容,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计划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用地用水、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及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林草主管部门采取日常调度、现场检查等方式,切实履行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对“三北”工程依法推广市级统一监理,由市林草局组织全市监理招标工作。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负责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定期进行工程调度,掌握项目进度和质量,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直至停工整顿。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应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为施工提供可靠依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中标文件等要求组织项目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对项目进度、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理,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进度、施工质量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市、县(区)林草部门做好林草种苗生产供应管理和指导工作,积极引导以需定产、就近育苗,加大繁育力度,保障项目种苗供应。种苗质量等级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作业设计要求,鼓励推广耐干旱、耐瘠薄、耐盐碱等抗逆性强的乡土种苗,优先选用经过审定、认定或经过质量追溯管理的乡土良种。严禁使用无“三证一签”(即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苗木检验合格证及苗木标签)的种苗。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林草部门实行技术人员指导制度,依据《兰州市造林绿化技术指南(试行)》《兰州市草原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试行)》,组织技术人员下沉一线,对项目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工程进度、建设质量、抚育管护、档案管理等全程跟踪指导,做到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及时指导解决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到闭环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二条  市林草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督导县(区)林草部门及时上报项目开工情况、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等进展信息,动态更新台账资料。春秋造林季节,加强调度,及时开展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拨付的督导检查,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第二十三条  县(区)林草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做好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及时收集项目审批文件、作业设计、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草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原则,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林草工程项目前期费用按照《兰州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规定,重大林草工程项目可争取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二十六条  林草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应与工程进度、验收结果挂钩。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市林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支付进度的监管。

项目预拨付资金凭项目作业设计、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程序审核拨付。预拨付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30%。

项目阶段性资金由施工单位持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资料,按程序申请拨付。阶段性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工程量进行支付。

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及时核定工程结算价,在工程初验合格并办理工程结算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鉴于林草工程项目特殊性,应采取1年造林、2年管护的模式。为确保工程质量,对于明确包含管护费用的林草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招标合同中约定预留管护费用,管护期满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拨付。管护费用可采取银行保函等形式预支付。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林草工程项目检查分县(区)林草部门自查和市林草部门复查。

项目单位完成年度造林任务后,向县(区)林草部门提出检查申请,由县(区)林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县级自查最迟于任务计划下达次年年底前完成,检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林草部门申请市级复查。

市林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市级复查,市级复查结果上报省林草部门,申请省级核查。

第二十八条  检查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内业主要检查项目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招投标资料、合同、苗木“三证一签”、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等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外业主要检查作业设计执行情况、面积核实率、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面积合格率、落地上图现地核实等。检查指标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林草工程项目应明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责任主体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负责项目的全面质量管理,包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质量。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管护期满后,由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部门组织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林草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牧民)自营等多种管护模式,鼓励农牧民参与管护,对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优先聘请农牧民担任生态管护员,解决林农、林牧矛盾。通过新设、扩容国有林场等方式,探索现代化国有林场建设新路径,鼓励国有林场全面参与“三北”工程成果管护。

第三十二条  林草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可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项目合同签订后,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六)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林草工程项目相关规范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南北两山生态发展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办法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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